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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通报
发布日期:2017-12-13 【选择字体:
 

      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2017”专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将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情况作出处罚并强化处罚结果的运用。
      1.对检查不合格的出版物,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不得参加任何评奖推优活动。
      2.连续2年在抽查中有不合格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同一批次抽查有2种不合格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参加当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对出版不合格出版物差错率较高的出版单位,将进一步抽查其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质量保障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3.造成出版物不合格的责任编辑,2年内不得晋升出版方面职称;对1年内造成3种以上出版物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出版物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责成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4.相关类别出版物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的,应复核其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撤销其相关出版资质。
      5.对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违规出版行为,责成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相关出版物,并责令出版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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