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版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技术检测认定
第二十三条 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出版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和认定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委托对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组织开展的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活动及工作中抽取的出版产品样本,组织本委员会专家委员按不同类别、质量等级分别进行技术检测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 每种出版产品质量的检测认定工作须由本委员会组织两名以上专家委员进行,分别提出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遇有不同数据或结果,须另行组织专家委员再行检测或组织专门的分析研讨会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专家委员检测形成的一致意见或报告由专家委员签字后提交委托单位。专家委员对所检测的技术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所检测的技术数据和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 日本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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