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2003年7月18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